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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8-24 16:33 发表于 广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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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
民 事 判 决 书
(2023)辽0903民初145号
原告:林坚箖,男,汉族,1992年7月14日出生,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。
被告:刘洋,男,汉族,1985年7月2日出生,现住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。
原告林坚箖诉被告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林坚箖、被告刘洋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林坚箖诉称,被告2023年2月1日在我经营的店铺买了三个商品。发货极兔快递单号:JT5171673332839。被告留的收件人名字为:刘浩扬。发货前我跟被告已经说好要当面验货,满意再签收。被告2023年2月4日签收快递后说收到了3个商品,其中两个挺好的,只有一个是不好的。但是被告却陆续三个订单全部仅退款。我多次告知退款必须退货。被告不予理睬。我这边又多次告知平台只是一个第三方,买卖合同是买家跟卖家签订的,退款必须退货,但是被告依旧坚持仅退款不退货也不支付货款。于是我致电被告协商沟通。被告依旧不理睬,而且还对我进行辱骂。被告的行为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以及经营损失。要求被告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抖音平台以视频方式公开道歉,视频内容不能少于1分钟。为了维护我们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,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,故只能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,依然向人贵院提起诉讼。诉讼请求为:1、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.60元;2、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1000.00元;3、依法判定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.00元;4、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诉讼材料费80.00元;5、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被告人信息调取费800.00元;6、依法判令被告公开道歉.7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被告刘洋辩称,我不同意赔偿,责任不在我。当时买他的东西是坏的,买了三个,有两个中间眼是死的,穿绳子穿不过去,有一个是坏的。当时我在跟卖家沟通时,拼多多平台给我弹出消息可以直接退款,一共价款21.60元,因为我问原告是否有运费险,原告说没有,让我自行把货砸碎即可,后来因为是平台弹出信息给我退款,东西让我自行处理。平台把款给我退了,但我货物没有往回邮寄。原告告诉我让我砸了,现在我砸了两颗,还剩一颗。
经审理查明,2023年2月1日,被告刘洋通过拼多多平台在原告林坚箖经营的店铺购买了3件(其中2件价格均为6.80元,另一件为8.00元)古法牛血红色珠子,实付款21.60元。2023年2月4日,被告刘洋签收涉案商品。收货当日,被告称三件商品中有两件质量挺好,另一件价格为8元的商品为坏的。后因商品质量问题,被告刘洋申请三件商品退单,退单成功后收到涉案商品退款21.60元。之后,原告提示被告退单后必须退货,但至今,被告既未向原告退货,也未向原告支付等额货款。
上述事实,有原、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退款的订单截图、快递出库截图、聊天记录图以及被告提供的购买货品时拼多多的手机截图予以证实,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,本院予以认定。
本院认为,公民、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。本案中,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签订合同后,被告依照约定支付了21.60元的货款,原告也依约向被告交付了三件商品。但是,后来因质量问题,被告就涉案的三件商品均申请退款,并成功退款21.60元。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让其将珠子砸碎即可一节,因此系被告仅要求退款两件情形下原告的意见,后因被告三件均申请退单退款后,原告也将意见改变为被告将全部商品退回或支付21.60元货款,按照平多多平台规则,买家在退单的情况下,应将货物退回。但被告收到自认为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后,在申请退单成功并收取到退还货款的情形下,即便原告催促,也迟迟未将涉案商品通过邮寄到付方式退还给原告,在两件涉案商品被被告砸碎,另一件也不知现状的情形下,被告应退还原告3件涉案商品货款21.60元,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请予以支持。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、诉讼材料费、信息调取费及公开道歉的诉请,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上述损失,本院对其上述诉请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五条、第五百零九条、第五百七十七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原告林坚箖涉案商品货款21.60元。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二、驳回原告林坚箖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案件受理费50.00元,减半收取25.00元(原告已预交),由被告刘洋负担25.00元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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